无名氏、王珍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803执99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0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3执99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无名氏,女,住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安庆市救助管理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十狮路**。
法定代表人:邵旭光,站长。
被执行人:王珍林,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名氏与被执行人王珍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严格按照(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16号判决书相关事项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珍林名下银行存款29073.0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胡文远
书记员:
书记员王华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