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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燕、刘忠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703民初966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966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小燕,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忠明,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小燕与被申请人刘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燕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赵健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涪城区绵州南路128号1栋3单元6楼2号(权证号:涪私46**)的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担保财产:对登记在担保人赵健名下的位于涪城区绵州南路128号1栋3单元6楼2号(权证号:涪私46**)的房屋;

二、以5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刘忠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梓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闰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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