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燕、刘忠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703民初966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件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9669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小燕,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斗,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忠明,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小燕与被申请人刘忠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小燕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赵健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涪城区绵州南路128号1栋3单元6楼2号(权证号:涪私46**)的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担保财产:对登记在担保人赵健名下的位于涪城区绵州南路128号1栋3单元6楼2号(权证号:涪私46**)的房屋;
二、以5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刘忠明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梓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闰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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