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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树、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3执异14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0-07-1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执异14号

当事人:

案外人:王晓丽,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申请执行人:李先树,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双河北里甲22号楼303室,组织机构代码67574728-2。

法定代表人:孙连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组织机构代码66196038-3。

法定代表人:刘泽臣,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树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盛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王晓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晓丽称: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查封驰盛开公司所有的烟台市××御金台小区30套住宅房,案外人购买的1号楼3105室也被查封。2012年8月31日,案外人与驰盛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纳购房预付款564300元。2012年9月29日,补交9120元。2012年10月1日入住涉案房屋。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该处房屋错误,请求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执字第00298-1号裁定对山东省烟台市××1号楼3105室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查明:李先树与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驰盛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先树借款本金1145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笔借款出借之日起自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85425000元为限);2、如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届时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李先树有权以驰盛开公司的他项权证编号为烟房他证芝字第××号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驳回李先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李先树负担21800元,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李先树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0日,该院作出(2015)皖执字第00030号执行裁定,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蚌执字第00298号。2015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5)蚌执字第0029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驰盛开公司2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驰盛开公司总计价值2亿元的其他财产及收益。2015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烟台市房产交易中心,以(2015)蚌执字第00298-1号查封文号,轮候查封烟台市芝罘区××(证号:315507号)房屋。

2016年12月27日,本院向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发出(2015)蚌执字第00298-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驰盛开公司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烟国用(2008)第100355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同日,本院另行查封了驰盛开公司所有的烟台市××30套住宅房。

另查明,烟台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烟国用(2008)第100355号土地证书载明,该处面积为1308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为驰盛开公司,土地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东至青年路、南至烟台铁姆肯有限公司用地、北至南大街,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商服用地,其中:商服用地使用终止期限至2047年4月10日止,住宅用地使用终止期限至2077年4月10日止。

本院再查明,王晓丽与驰盛开公司签订了一份无落款时间的编号为1205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晓丽以564300元的价格购买烟台市××B-3707号房屋,建筑面积59.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4.91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4.484平方米)。2012年8月,驰盛开公司为王晓丽出具一份金额为564300元的销售不动资产的《收据》。2012年9月29日,王晓丽与驰盛开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预销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根据2012年9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芝预08第12052号)的约定签署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认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60.36平方米,最终销售价款为573420元。王晓丽此前已交购房款564300元,两相结算,现应交9120元,当日结清。经公安部门确认,该商品房的门牌号码是××1-3105号。2019年12月12日,烟台明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证明,王晓丽于2012年10月1日至今在烟台市××御金台小区1-3105居住。

本院还查明,2012年2月2日,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白石路派出所审批的《驰盛国际公寓(御金台)门牌号码编制说明》载明,经批准驰盛国际公寓-御金台小区商住楼门牌号码统一核定为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138号,其中住宅门牌号码为××,商业门牌号码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驰盛开公司开发的山东省烟台市××1-3105号房屋,已由案外人王晓丽于本院查封之前购买,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案外人王晓丽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申请执行人李先树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其合法权益予以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7号1-3105号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钟如君

审判员李丰年

审判员许翔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亚群

书记员贾金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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