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727刑初16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小民,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张艳伟,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汝检一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3月3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鲍小民饮酒后驾驶一辆农用四轮机动车,无车牌号码,从汝南县东官庄镇舍屯街上一家饭馆吃完饭回家,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官庄镇舍屯中学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鲍小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4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鲍小民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罚款三千元。
被告人鲍小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可指控的事实和量刑意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小民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鲍小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初犯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鲍小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1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李国俊
书记员:
书记员罗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