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卫锋、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川0105执458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8-02
案件内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458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邢卫锋,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汉族,1992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邢卫锋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房管、车管等机构、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吕琨
书记员:
书记员刘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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