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白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晋0981民初734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0
案件内容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81民初734号
当事人:
原告: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吉祥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部主任,现住原平市吉祥花园小区。
被告:张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被告:白某,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住原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白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平市银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闫志锋
书记员:
书记员何美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