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家柱、庄家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126执214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执21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庄家柱,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庄家昌,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蒋伟燕,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庄家柱与庄家昌、蒋伟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国珍有拆迁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庄家昌、蒋伟燕所有的补偿款收入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卞文新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赵梦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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