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洪晶与刘阳、曲泽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283执恢93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件内容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3执恢9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郭洪晶,男。
委托代理人:张良,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阳,男。
被执行人:曲泽霞,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洪晶与被执行人刘阳、曲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8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057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收益性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公积金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张海燕
书记员:
书记员张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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