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符灿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云2801民初242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12
案件内容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民初2422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住所地景洪市宣慰大道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1027。
负责人:杨文勇,职务: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晴子,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符灿玺,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诉被告符灿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前妃
书记员:
书记员刀启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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