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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陈邵荣、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邵执行字第133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邵执行字第13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负责人叶景权,行长。

被执行人陈邵荣。

被执行人张小妹。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陈邵荣、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季资平

执行员袁文渊

执行员潘兆荣

书记员:

书记员黄碧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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