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陈邵荣、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邵执行字第133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邵执行字第133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负责人叶景权,行长。
被执行人陈邵荣。
被执行人张小妹。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与陈邵荣、张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但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季资平
执行员袁文渊
执行员潘兆荣
书记员:
书记员黄碧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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