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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威、张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23执恢64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3执恢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威,男,200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东光县。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高威之父),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被执行人:张书华,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被执行人:金红芬,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威与被执行人张书华、金红芬健康权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冀0923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刘大玮

书记员:

书记员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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