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威、张书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23执恢64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3执恢6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威,男,200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东光县。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高威之父),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被执行人:张书华,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被执行人:金红芬,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威与被执行人张书华、金红芬健康权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冀0923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刘大玮
书记员:
书记员李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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