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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鲁0302民初1505号之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19
案件内容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505号之七

当事人:

申请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2650722104

负责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申请人:刘继业,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0000.00元(银行账号:6228********)。申请人以资信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继业中国农业银行存款70000.00元(银行账号:622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静

书记员:

书记员张颖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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