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6刑更712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9-08-02
案件内容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刑更712号
当事人:
罪犯汪刚,男,1986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湘068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汪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获奖励分1874分。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汪刚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汪刚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及改造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刚在执行期间能接受教育、劳动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玲
审判员乔宝全
人民陪审员李岳斌
书记员:
书记员陈倩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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