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刘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内0602执236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09
案件内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23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君,男性,1970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性,1970年09月25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王丽,女性,1970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君、刘丽与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2021)内06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34.7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费531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王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内060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贾晓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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