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25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邹同飞,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同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偿还本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等合计35537.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7月20日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和2020年7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信息,银行账户存款2052.95元(已扣划至本院),经调查,再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目前本案已执行到案款2052.95元,未执行的欠款33484.81元。
5、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悬赏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宋晓华
审判员刘春怀
审判员毛庆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沛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