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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燕、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浙0783民特157号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发布日期: 2021-02-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特157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海燕,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东阳市。

申请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技华。

委托代理人:周海芳,女,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东阳市,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海燕与申请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海燕与申请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1月20日经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海燕工资9785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海燕与申请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经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刚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方朝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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