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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扬木、李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5执6239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1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23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许扬木,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李群,男,汉族,1984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扬木与被执行人李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38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及全国查询系统查询了三遍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未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严俊涛

审判员周钟涛

审判员杨睿

书记员:

书记员庄炳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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