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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英、吴翠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323执1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23
案件内容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3执17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朱海英,女197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吴翠玲,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英与被执行人吴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仅有一套房屋拍卖不成功,申请人明确表示终结执行,待房屋拍卖之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皖132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解全飞

执行员杜彬彬

执行员朱雨寒

书记员:

书记员王兴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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