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与马江焱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渝0233执1114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5
案件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233执111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住所地G50沪渝高速公路忠县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668917820D。
被执行人:马江焱,男,土家族,1993年0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与被执行人马江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罚款等608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马江焱的工商、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江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其余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江焱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江焱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江焱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亦未调查到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江焱采取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六大队认可本院的执行过程及结果,并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标的:0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贺发军
审判员何华林
审判员阎海波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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