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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青01刑更2384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12-13
案件内容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青01刑更2384号

当事人:

罪犯赵建光,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湟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赵建光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六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建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建光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严振鹏

审判员雷霈

审判员吕勇

书记员:

书记员马振凯

裁判日期: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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