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2刑初91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一部刑诉〔2020〕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建军、被告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E×××××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凤中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监控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驾驶摩托车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沈坚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建东
书记员陈天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