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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110民初17657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8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0民初17657号

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洪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莉、廖继康,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星星,身份年籍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诉被告葛星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诉称,被告葛星星系其行信用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资金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欠款人民币26,005.60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陶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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