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贝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116执702-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02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6执702-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荣贝,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同岁虎,系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荣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荣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证号为廊国用(2005)字第04222号和(廊国用(2005)字第042**两块土地进行了查封。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姚俊玲
审判员杨宝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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