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朱祥贵与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辽0224民初368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24
案件内容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24民初36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朱祥贵,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申请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王庆福,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朱祥贵与被申请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祥贵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绿化款10.2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朱祥贵以其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赞子河乡房屋(产权证号:普农房字xx**,建筑面积102平方米)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祥贵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人民政府绿化款10.2万元,期限为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向庄河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冻结款项。

案件申请费1030元,由申请人朱祥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姜福

书记员:

书记员景涵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