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9732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孩,男,1990年3月2日出生,回族,住太康县。
申请人李树俭,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申请人王文生,男,1964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太康县。
申请人王进霞,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太康县。
申请人王改霞,女,1987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付书安,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郑州安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霞。
审理经过:
关于王孩、李树俭、王文生、王进霞、王改霞诉被告付书安、郑州安厦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8提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五、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六、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信息;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八、于2020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人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4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樊永鸿
审判员孟灵军
审判员王世争
书记员:
书记员王翊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