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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花与朱兰英、徐金高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211财保56号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06-19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财保56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玉花,女,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江苏苏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兰英,女,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徐金高,男,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徐烨,男,198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玉花与被申请人朱兰英、徐金高、徐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玉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兰英、徐金高、徐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玉花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兰英、徐金高、徐烨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内存款不足,则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尤曦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愈佳

书记员易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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