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民委员会、刘青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黑1283财保249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5-13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3财保249号
当事人:
申请人: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洪学,该村村主任。
被申请人:刘青山,男,汉族,农民,住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青山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人用潘洪学的自有轿车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青山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的账号XXXXXX(标的288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00元,由海伦市东风镇自卫村委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刘大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闻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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