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娟、祖京军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324执280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24执28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小娟,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祖京军,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许军社,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
审理经过:
依据(2015)洪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小娟、祖京军、许军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小娟、祖京军、许军社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朱飞
执行员彭利
执行员李明
书记员:
书记员黄越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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