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30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政路**中环广场********601-603、605-606,**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93034。
主要负责人:孙炳章,行长。
被执行人:李主华,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李主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1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86585.54元、利息11889.07元、复利432.88元及利息,返还案件受理费213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主华名下的号牌为粤T6××**、粤T9××**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因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均未能扣押,故暂时无法作变现处理。本案于2021年3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主华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份额,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为房产份额查封,本案暂无法作变现处理。上述查封物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以上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2071执3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刘月高
执行员吴伟文
执行员彭湖冰
书记员:
书记员吴永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