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1121执88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21
案件内容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1执8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高中雄,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高中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中雄银行存款28969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期限一年,划拨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李耀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江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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