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亚军与被执行人朱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鄂1126执64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07
案件内容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6执6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方亚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美华,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亚军与被执行人朱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方亚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亚军于2019年7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亚军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鄂1126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元华
审判员田茂
审判员邓亚东
书记员:
书记员周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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