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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方亚军与被执行人朱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鄂1126执64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0-07
案件内容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6执64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方亚军,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美华,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亚军与被执行人朱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8)鄂1126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方亚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亚军于2019年7月10日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亚军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鄂1126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吕元华

审判员田茂

审判员邓亚东

书记员:

书记员周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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