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岳执字第0335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3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335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某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
书记员阮倩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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