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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岳执字第03353-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3
案件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3353-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李某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

书记员阮倩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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