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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华与王兴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12执317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3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317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华,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兴庆,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华与王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已查封(至2022年3月26日止),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NXX**奥迪汽车一辆,本院也已查封(至2021年3月26日止),目前也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奚国华

审判员俞海斌

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

书记员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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