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与王兴庆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12执317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31
案件内容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317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华,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兴庆,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华与王兴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梅路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已查封(至2022年3月26日止),目前暂不符处置条件。另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ANXX**奥迪汽车一辆,本院也已查封(至2021年3月26日止),目前也暂不符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登记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奚国华
审判员俞海斌
审判员何焕挺
书记员:
书记员吴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