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执19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孙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思旗、孙旭华,上海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先见,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先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20696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如下调查、执行措施: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已予以冻结;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期限为两年。
本院将该案的调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0)衢仲金网字第206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蔚涛
审判员王喜禄
审判员谭清华
书记员:
书记员黄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