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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114民初343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件内容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3438号

当事人:

原告: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马道西城坊小区******。

法定代表人:屈**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让,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琴,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党。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党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党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子淏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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