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绪花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济刑执字第341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刑执字第3411号
当事人:
罪犯王绪花,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绪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绪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绪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绪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绪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绪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高颖颖
代理审判员毕飞
代理审判员吕厥中
书记员:
书记员孙连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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