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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花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济刑执字第3411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7-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刑执字第3411号

当事人:

罪犯王绪花,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绪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绪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王绪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绪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1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1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绪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绪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高颖颖

代理审判员毕飞

代理审判员吕厥中

书记员:

书记员孙连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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