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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永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329执94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19
案件内容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9执9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79362。

法定代表人赖立明。

被执行人黄永慧,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张国乐,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夏启景,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泰顺县。

被执行人姜冬生,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泰顺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永慧、张国乐、夏启景、姜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浙0329民初1811号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永慧、张国乐、夏启景、姜冬生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204781.08元(暂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债务。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永慧、张国乐、夏启景、姜冬生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204781.08元(暂计),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包露琼

书记员:

书记员郑彩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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