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筱萱、邓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1224执126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件内容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126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田筱萱,女,1990年3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00307XXXX。
被执行人:邓洁,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X;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0916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筱萱与被执行人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洁返还田筱萱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8月1日起按1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负担执行申请费50元。但被执行人邓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洁在银行的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邓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贺蕾
书记员:
书记员张恒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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