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蔡上清与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2072民初2231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2231号

当事人:

原告:蔡上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被告:梁恩,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上清诉被告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上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上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审判员冼伍根

书记员:

书记员郭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