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上清与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粤2072民初2231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5-17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2231号
当事人:
原告:蔡上清,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被告:梁恩,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灵,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上清诉被告梁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蔡上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上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
审判员:
审判员冼伍根
书记员:
书记员郭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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