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与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张鲁文、邵宗章、强芽、乐叶平、章学勤、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镜执字第0044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1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镜执字第004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家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负责人:严江,行长。
被执行人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乐叶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乐芳,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邵宗章,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强芽,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乐叶平,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章学勤,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鲁文,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君和威悦科技有限公司、邵宗章、强芽、乐和平、章学勤、张鲁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强芽在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乐和平在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张鲁文在芜湖海通金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价值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尹雁
书记员:
书记员王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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