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小元、孟祥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482执1547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21
案件内容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2执154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葛小元,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孟祥虎,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执行人:陶君成,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葛小元与被执行人孟祥虎、陶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孟祥虎、陶君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349507.1元未执行到位。
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葛小元,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祥虎、陶君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小元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孟祥虎、陶君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孟祥虎、陶君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葛小元发现被执行人孟祥虎、陶君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朱国强
书记员:
书记员胡妍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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