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932执60号
当事人:
申请人云南瑞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杨德明职务: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被执行人行韩立海,男,1977年7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云南瑞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调解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韩立海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云南瑞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肆拾万(¥420000)元,并承担1、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2、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0%的利息;3、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4、从2016年10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7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韩立海送达执行通知书。经网络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立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委托云南省大姚县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韩立海银行存款10200元,申请人已领取款项。被执行人韩立海所有的云LJY902莲花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同意处置后将价款交到法院。本院对被执行人韩立海进行15日的拘留处罚,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8)云2932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子发
审判员洪明春
审判员潘锦
书记员:
书记员赵江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