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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贤维与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2827民初9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15
案件内容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7民初977号

当事人:

原告:姚贤维,男,生于1950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魏伟,男,生于1985年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贤维与被告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姚贤维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贤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姚贤维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尤珍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昌华

书记员(兼)张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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