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贤维与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2827民初97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15
案件内容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7民初977号
当事人:
原告:姚贤维,男,生于1950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魏伟,男,生于1985年2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贤维与被告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姚贤维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姚贤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姚贤维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尤珍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昌华
书记员(兼)张昌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