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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徐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83民初592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2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民初5925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街道。

负责人:闫志龙,该支行行长。

被告:徐有云,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与被告徐有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减、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夏丽晶

书记员:

书记员贺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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