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春绵诉被告倪爱国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106民初8434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09
案件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8434号
当事人:
原告倪春绵。
被告倪爱国。
审理经过:
原告倪春绵诉被告倪爱国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春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倪春绵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喜延峰
审判员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年晶晶
书记员:
书记员李弘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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