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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春绵诉被告倪爱国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辽0106民初8434号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09
案件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民初8434号

当事人:

原告倪春绵。

被告倪爱国。

审理经过:

原告倪春绵诉被告倪爱国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春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倪春绵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喜延峰

审判员宋奕嬴

人民陪审员年晶晶

书记员:

书记员李弘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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