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秀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鲁1422执恢176号之二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27
案件内容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恢17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电话:15863319308。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
被执行人:郭金秀,女,汉族,1982年06月26日生,住宁津县柴胡店镇西店刘村74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金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金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xxxx30790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999.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荆金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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