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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金秀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鲁1422执恢176号之二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27
案件内容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恢176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电话:15863319308。

法定代表人:方化臣。

被执行人:郭金秀,女,汉族,1982年06月26日生,住宁津县柴胡店镇西店刘村74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金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金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xxxx30790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999.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荆金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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