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皖0503执恢69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15
案件内容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503执恢6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陈伟。
被执行人:王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3执恢6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8年02月06日向被执行人王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鲍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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