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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自贤、潘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302执92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9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自贤,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潘艳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自贤与被执行人潘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潘艳辉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波

审判员石少一

人民陪审员王明亮

书记员:

书记员孙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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