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自贤、潘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1302执92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8-25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执9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宋自贤,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被执行人:潘艳辉,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自贤与被执行人潘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潘艳辉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波
审判员石少一
人民陪审员王明亮
书记员:
书记员孙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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