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3民初12262号
当事人:
原告:邓科,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田少龙,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科与被告田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科及被告田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曾为同事关系。被告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向原告分3次借款,共计借款10500元,此后仅偿还了2500元,尚欠8000元一直未予偿还。
本案相关事实
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其于2019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0500元,承诺于2020年1月31日前分三期偿还,其中2019年11月30日偿还3000元、2019年12月31日偿还3000元、2020年1月31日偿还3500元。
上述《借条》出具后,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原告还款2500元。此后未再还款。
判决理由和结果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尚未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双方均予确认,本院亦予以认可。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8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田少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科借款本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苏轶
书记员:
书记员李观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