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庆中执字第1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混凝土协会。住所地: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骁慷,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庆阳安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金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田惠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锦辉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贾小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郭骁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混凝土协会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安建商砼有限公司、庆阳市金磊建材有限公司、庆阳锦辉商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庆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混凝土协会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庆阳安建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甘—M240**号混凝土泵车、甘—M267**号混凝土运输车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银行账户无存款,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已被查封。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庆阳市混凝土协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田崇印
审判员赵勇
审判员黄晓妮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升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